一、会议制度。行政调解工作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主要是分析形势,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问题。
二、集体讨论制度。凡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需经集体讨论研究解决。
三、统计报告制度。每半年对行政调解结案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综治办。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一并报送。
四、回避制度。与当事人或者争议纠纷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回避。
五、受理登记制度。对争议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者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审查,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征求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行政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六、案卷归档制度。行政调解结案后,由调解人员按照调解工作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卷内系统整理、排列、编号、装订成册,做到一案一卷。
七、考评问责制度。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和社会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调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在调解中徇私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